教练车撞残人到底谁埋单
教练车撞残人到底谁埋单
[核心提示]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在指定的公路上试驾,学员被教练一声“喝斥”,一个急刹车,手忙脚乱地把车停在了“线外”非机动车道上,与同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尾撞,乘车老人赵淑芬当即被撞伤。经救治,赵老太虽脱离了生命危险,成了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1月,赵淑芬将教练和驾校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靳大松按照驾校的安排,带领杨华等十来个学员先是通过了理论考试,然后在驾校内一个狭小的练习场地,快速走完了“起步、停车、倒桩”等训练的程序。接着,教练就要带学员到指定的省道上进行“过红灯”和“刹车”的试驾训练。这关过了以后,学员们就能进行综合考试拿驾照了。
负责培训杨华这批学员的靳教练不仅皮肤黝黑,嗓高声大,而且训起人来,不留情面。
马上要跟着靳教练上路练车,学员们不免都有些忐忑不安,生怕自己有个闪失,被教练拿来“开刀”示众。
一个急刹车:
尾撞坐车老人
在靳的吼叫声中,学员们一个一个的“过关”,没挨骂的松了口气,挨了骂的万分沮丧。轮到杨华练习了,他本来就生性腼腆,这时心里更紧张,还没握住方向盘,手心已经湿漉漉的了,他小心翼翼地坐到了驾驶座上,走了点神,靳教练大声叫道:“呆什么,开车!”
点火,发动,起步,一个绿灯,又一个绿灯,他都没有开过去。靳教练见状,脸色立马黑了下来,他吼着说道:“几个绿灯都没开过,停车!换下一个!”杨华忽然听到教练吼他,心慌意乱,一个急刹车就停在了练车路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刹那间,只听“嘭”地一声巨响,教练车后面同向行驶过来的电动三轮车躲闪不及,撞到了教练车的车尾。
乘在电动车后座上的老人赵淑芬被撞得高高“弹起”之后又重重摔在了水泥地上,一声惨叫,老人躺在了地上,不能动了。
一份认定书:
教练员负事故全责
2007年6月7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当事人靳大松、杨华一方的过错导致酿成该事故,且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教练员靳大松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赵淑芬老人经治疗,支付医药费34357.92元。
2007年6月25日,司法鉴定结论:赵淑芬车祸致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这场车祸,给赵大娘家庭生活、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痛苦,更是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老人的亲属按责任认定书向教练靳大松索赔,靳大松委屈地说:“我就是一干活的,也没有故意撞你们,有什么事你们找驾校,凭什么让我负责啊!”
而驾校负责人则认为,我们不能负全部责任,是你儿子驾驶电动车尾撞在教练车上,你们自己也有责任。
一纸判决:
驾校担责,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
赵淑芬老人一纸诉状将教练和驾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校教练员靳大松带领学员杨华驾驶教练车时,违反规定,未按指定线路行驶,驶入非机动道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靳大松应对赵淑芬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靳大松是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赵淑芬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告靳大松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驾校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一审庭审中辩解的观点,认为驾校不应负全责,应由原告与驾校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驾校辩称原告儿子违章行驶,被告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供出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二审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赔偿合理,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3日驳回被告某驾校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徐州中院法官权成左,学员杨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为什么他不承担任责任,而由坐在副驾上的教练承担呢?权法官分析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靳大松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教练靳大松是该起交通事故担责人,但是为什么赔偿却由驾校承担呢?法官进一步解释道,靳大松是该驾校的教练员,试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暑期已经来临,各驾校招生也在火热之中,特别是大学生们也把学车看作将来就业而储备的一项技能。因此,记者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驾校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有资质的、规范的学校学习。同时,该案件的发生对于驾校管理者也敲响了警钟,驾校应进行自我对照,规范驾校内部制度,严格审查聘用的教练,防止意外的发生。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在指定的公路上试驾,学员被教练一声“喝斥”,一个急刹车,手忙脚乱地把车停在了“线外”非机动车道上,与同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尾撞,乘车老人赵淑芬当即被撞伤。经救治,赵老太虽脱离了生命危险,成了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1月,赵淑芬将教练和驾校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靳大松按照驾校的安排,带领杨华等十来个学员先是通过了理论考试,然后在驾校内一个狭小的练习场地,快速走完了“起步、停车、倒桩”等训练的程序。接着,教练就要带学员到指定的省道上进行“过红灯”和“刹车”的试驾训练。这关过了以后,学员们就能进行综合考试拿驾照了。
负责培训杨华这批学员的靳教练不仅皮肤黝黑,嗓高声大,而且训起人来,不留情面。
马上要跟着靳教练上路练车,学员们不免都有些忐忑不安,生怕自己有个闪失,被教练拿来“开刀”示众。
一个急刹车:
尾撞坐车老人
在靳的吼叫声中,学员们一个一个的“过关”,没挨骂的松了口气,挨了骂的万分沮丧。轮到杨华练习了,他本来就生性腼腆,这时心里更紧张,还没握住方向盘,手心已经湿漉漉的了,他小心翼翼地坐到了驾驶座上,走了点神,靳教练大声叫道:“呆什么,开车!”
点火,发动,起步,一个绿灯,又一个绿灯,他都没有开过去。靳教练见状,脸色立马黑了下来,他吼着说道:“几个绿灯都没开过,停车!换下一个!”杨华忽然听到教练吼他,心慌意乱,一个急刹车就停在了练车路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刹那间,只听“嘭”地一声巨响,教练车后面同向行驶过来的电动三轮车躲闪不及,撞到了教练车的车尾。
乘在电动车后座上的老人赵淑芬被撞得高高“弹起”之后又重重摔在了水泥地上,一声惨叫,老人躺在了地上,不能动了。
一份认定书:
教练员负事故全责
2007年6月7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当事人靳大松、杨华一方的过错导致酿成该事故,且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教练员靳大松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赵淑芬老人经治疗,支付医药费34357.92元。
2007年6月25日,司法鉴定结论:赵淑芬车祸致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这场车祸,给赵大娘家庭生活、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痛苦,更是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老人的亲属按责任认定书向教练靳大松索赔,靳大松委屈地说:“我就是一干活的,也没有故意撞你们,有什么事你们找驾校,凭什么让我负责啊!”
而驾校负责人则认为,我们不能负全部责任,是你儿子驾驶电动车尾撞在教练车上,你们自己也有责任。
一纸判决:
驾校担责,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
赵淑芬老人一纸诉状将教练和驾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校教练员靳大松带领学员杨华驾驶教练车时,违反规定,未按指定线路行驶,驶入非机动道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靳大松应对赵淑芬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靳大松是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赵淑芬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告靳大松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驾校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一审庭审中辩解的观点,认为驾校不应负全责,应由原告与驾校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驾校辩称原告儿子违章行驶,被告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供出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二审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赔偿合理,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3日驳回被告某驾校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徐州中院法官权成左,学员杨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为什么他不承担任责任,而由坐在副驾上的教练承担呢?权法官分析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靳大松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教练靳大松是该起交通事故担责人,但是为什么赔偿却由驾校承担呢?法官进一步解释道,靳大松是该驾校的教练员,试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暑期已经来临,各驾校招生也在火热之中,特别是大学生们也把学车看作将来就业而储备的一项技能。因此,记者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驾校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有资质的、规范的学校学习。同时,该案件的发生对于驾校管理者也敲响了警钟,驾校应进行自我对照,规范驾校内部制度,严格审查聘用的教练,防止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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