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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岂能一“逃”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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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六 28 十一月 2009 - 22:17

胶东在线网5月5日讯(通讯员 张义胜 李婷) 随着我国城市和乡村经济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许多家庭都有了私家车,私家车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和惬意的同时,也让人领略到了她的冷面和无情,如开车不能喝酒,喝酒就不能开车等“新警句”,也让人们知道了驾驶者的责任与义务……。近几年来,尤其是“交通肇事逃逸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提醒大家:酒后不能驾车,驾车不能饮酒;不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逃逸,否则要负全责;家人知道情况后,应当劝逃逸者自首,不能包庇当事人,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疲劳驾驶”惹得祸

  有句俗语说:钱是挣不完的。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把钱看得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2008年秋天,山东省临朐县柳山镇张某驾驶鲁GHC070三轮汽车搞蔬菜运输,沿204国道行至距离莱阳市5公里处,将在前顺向步行的兖州市王因镇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2008年10月10日,公安干警在青州市一汽修厂将其抓获归案,经认定张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据张某交待:那天我驾驶自家三轮汽车沿204省道由东西行,我当时有点困了,迷迷糊糊的,突然间我听到扑通一声,抬头一看,车的前挡风玻璃碎了,我就急忙刹车,在高速路入口刹住车,我从后视镜一看,有个人躺在路上,我也不知道在什么位置发生事故,因为疲劳驾驶,我有点睡着了,什么也没看到。我怕撞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就驾车逃跑了……

  [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一种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依法应予以严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正如张某一样逃过一时,逃不过一世的,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酒司机”毁掉两个家庭

  今年3月29日晚8时许,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曹家屯村民宋女士驾驶电动车载其子刘某(4岁)、婆婆董某沿鹤山大桥向东行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轿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致宋某、董某重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被当地称为“3.2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据目击群众反映,及现场勘查,初步断定肇事车辆为一辆银灰色的三厢夏利轿车。为迅速侦破此案,警方先后对肇事车辆的遗留碎片进行技术鉴定;调出了全市所有该型号车辆的车主、住址、车号等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调取城区各监控录像,寻找可疑肇事车辆;面向社会发布了悬赏信息。最终将吴某锁定为嫌疑人,并成功将吴某及涉嫌包庇的赵某等人抓获。经初步审查:吴某酒后驾驶夏利轿车载着与其共同就餐的朋友刘某、刘某某回家,行至莱阳市鹤山大桥东侧时,驶入逆行车道,将宋女士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逃逸。为逃避侦查,吴某先后将肇事车辆藏到朋友刘某家中,后通过其妻赵某以及宋某、黄某联系,黄某某帮忙将肇事车辆转移到即墨市一汽车修理厂内进行维修。涉嫌交通肇事的吴某、涉嫌包庇的其妻赵某及亲属共7人相继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吴某交待:“那天我开着夏利车拉着俺村刘某和刘某某到大吕疃村办事,在刘某的朋友家里,从下午2点开始喝酒,一致喝到傍晚6点多。后来,我们又到城东一家烧烤店喝酒。直到晚上8点,我们开车上了鹤山路,因酒力发作,上了对面的逆行道,快到桥头时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当时我很害怕,就驾车跑了。”赵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她交待说:“出事的那几天,我们心里很害怕,一直商议如何藏车修车的事,因为我们的事,让家里的亲戚朋友受牵连,我们感觉对不起人家,说句实在话,交通肇事逃跑、包庇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非常后悔。”

[对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从交通事故的统计情况看,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所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醉酒驾车的惩罚力度加大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以上只是对酒后驾车的行政处罚。而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吴某酒后驾车逆向行驶致人一死两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因逃逸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贼司机”心虚又犯新罪

  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一些犯罪分子驾驶车辆犯罪的现象也日趋增多,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极大。2009年4月5日15时许,柳某在莱阳一废品收购站盗窃抢劫1300余元后,驾驶白色四轮农用车逃窜,由于心虚发慌忙不择路,将路经此处的宫老太撞倒在地,柳某逃逸,致宫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调集刑警、交警、巡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跟踪盘查,先后利用9天的时间调取城区各监控录像,寻找可疑肇事车辆,从中确定逃逸路线和方向,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柳某。4月24日经公安民警连续蹲点、严密布控,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柳某从其栖霞市蛇窝泊镇家中抓获,至此这起抢劫、交通肇事案告破。

  [交通肇事“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认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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