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1)
创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1)
[摘要]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为我国现代建设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与工作却受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性、社会性的歧视与排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农民工的市民待遇问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待遇;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城市流动,形成了规模空前的“民工潮”,随之也产生了农民工这种生活在城市社会空间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他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农民工的社会贡献及现状
(一)农民工所作的社会贡献。农民工从进城的第一天起,就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开始打工的,他们以能吃苦耐劳、勤奋进取、任劳任怨、劳动力廉价而获得用工单位的青睐。据统计,2007年我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1.26亿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5亿,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到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现在全国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有农民工在劳动。北京、上海、深圳及各大城市的高楼大厦、楼堂馆所、公路铁路、站台码头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都是由农民工施工、建造的;许多行业的工厂、车间,上至星级宾馆、超级市场,下至饭摊、大排档,街道社区的送煤、送奶站点,也大多是农民工在服务。他们已经融进了我国正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成了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农民工在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还增加了原籍地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例如:2002年,安徽共输出民工600万人,全年共挣回240亿元人民币。2006年河南省一省农民工的劳务收入就达720亿元之巨,超过了当年该省的全部财政收入,占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2004年农民工汇回家的款项总额为1690亿~3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为1910亿~3300亿元人民币,未来5~10年内仍将保持增长。农民工汇款占收到汇款家庭收入比重的20%~50%。这些钱对改善农民的生活、保证子女的教育、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贫困地区的脱贫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农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以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获得技术,为他们再次回乡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这2.26亿农民工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是难以估量的,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苦难承载了中国快速扩展的工业化和低成本的城市化。
(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所谓“农民工”,就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民或者说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是一种身份与职业相结合的称谓。从农民工的定义可以看出,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身份和职业不对称的矛盾统一体、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统一体。他们在城市里从事工人的工作,可他们的户口却还在农村,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与农村的土地、婚姻、家庭、生产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自身的权益状况和生活境遇却相当悲惨,他们在城市中被人排斥,受人歧视,成为游离在城市中的“边缘人”。
1 农民工的政治身份。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只是松动并没有完全消解,因此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绝大多数是“移而不迁”,仍然保留了农民的身份,因此才形成了“民工”这一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现象。他们虽然进了城,但不是市民;虽然做了工,但不是工人。如此,他们就不能享受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他们为城市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却被视为城市的包袱;他们为城市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只能回到乡村去治病养伤。城市把在劳动中致伤、致残、体衰病弱的农民工都退给了农村,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在民工身上却得到充分的体现。
2 农民工的经济地位。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和体制内外及社区性、功能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他们基本上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寻求“城市剩余工作”,多从事的是城里人不屑于做的“脏”、“累”、“苦”工作,如建筑、纺织、清洁和服务等行业,大都是些技术要求不高、收入低、缺少福利保障、很少有晋升机会的就业岗位。他们付出的劳动很多,而所得到的却很少。工资已经很低了,但还常常受到企业主的恶意克扣和拖欠。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不得。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据调查,一件索要不足1000元工钱的农民工维权案件花费的总成本在10000元左右,其中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直接支付920元,花费的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维权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严重失衡,一些农民工因为维权的花费沦为乞丐。
3 农民工的社会环境。由于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社会底层的“边缘人”,他们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并没有融入城市;虽然在农村有着土地、家庭、血缘、亲情等联系,却和农村日益陌生日益疏离。他们大多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出租屋里,很少与城市市民来往,交往的对象主要是同乡、工友。从寻找工作,到生活互助、恋爱婚姻,乃至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等等都是依靠乡村社会原有的血缘、地缘关系来帮助他们在城市中生存下去。他们是农村的“精英”,是家乡人羡慕和仿效的对象,但却在城市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时常遭受到来自城市和市民的歧视。由于没有社会认同感,他们往往处在一种困惑和迷茫之中,不知道自己属于哪里,既不属于工作生活的城市,也与原来的乡村日益陌生,这一点在新一代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最为突出。
4 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及精神生活。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一是城市不给或难给农民工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由于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针对本地居民设置的,城市中的学校只对城市居民开放,农民工的孩子到城市无法进入当地的学校就读。农民工只好自己利用各种力量办起了“打工子弟学校”。虽然最新的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向农民工子女提供特殊的、规范的教育服务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娱乐设施提供不足。这使得一些农民工闲暇时间不知道干什么,相当多的人将时间与金钱花在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消费上。这种状况导致了农民工精神生活的空乏与越轨行为的产生。
(三)农民工受排斥的社会危害。城市主流社会对民工群体的歧视和对他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引起了民工对城市主流社会的不满,甚至在少数民工身上发展为社会仇视和社会报复。作为城市社会的弱者,民工在面对城市主流社会的剥夺和抛弃时,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可能通过“社会报复”来回应这个漠视和遗弃他们的社会。一是积极主动的报复,比如犯罪;二是消极被动的报复,比如自暴自弃、自甘堕落,形成一些反社会、反文化的特殊群体(卖淫者、吸毒者、欺诈性质的乞讨者、行骗者等等)。无论哪一种社会报复都将使整个社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许多市民往往将城市社会治安的恶化简单归结为大量民工的涌入,却没有深入思考他们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没有反思自己或自身所在的社会群体在民工犯罪的问题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因此,为了我们国家的高速发展与长治久安,农民工受歧视的现状必须改变。
二、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国家对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相当重视。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将“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伊始,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1号文件,提出要“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5号文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国务院这一系列文件传递出的信号十分明确: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保障农民工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抓紧制定,尽快完善,切实贯彻落实。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三、当前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几条建议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等歧视性制度依旧存在,这种制度性的排斥导致了在城市中农民工制度身份只能是“二等公民”身份。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农民工的问题。
(一)真正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二)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他们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应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四)健全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机制。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五)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应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管理的区别,逐步取消农民成为市民的门槛。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不过,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户籍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要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当前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要把握好的三条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具体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大量农民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贯彻以上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待遇;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城市流动,形成了规模空前的“民工潮”,随之也产生了农民工这种生活在城市社会空间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他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农民工的社会贡献及现状
(一)农民工所作的社会贡献。农民工从进城的第一天起,就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开始打工的,他们以能吃苦耐劳、勤奋进取、任劳任怨、劳动力廉价而获得用工单位的青睐。据统计,2007年我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达1.26亿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5亿,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到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现在全国各个城市、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有农民工在劳动。北京、上海、深圳及各大城市的高楼大厦、楼堂馆所、公路铁路、站台码头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都是由农民工施工、建造的;许多行业的工厂、车间,上至星级宾馆、超级市场,下至饭摊、大排档,街道社区的送煤、送奶站点,也大多是农民工在服务。他们已经融进了我国正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方方面面,成了各行各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农民工在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还增加了原籍地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例如:2002年,安徽共输出民工600万人,全年共挣回240亿元人民币。2006年河南省一省农民工的劳务收入就达720亿元之巨,超过了当年该省的全部财政收入,占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2004年农民工汇回家的款项总额为1690亿~3000亿元人民币,2005年为1910亿~3300亿元人民币,未来5~10年内仍将保持增长。农民工汇款占收到汇款家庭收入比重的20%~50%。这些钱对改善农民的生活、保证子女的教育、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贫困地区的脱贫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农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以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开阔眼界、增长知识、获得技术,为他们再次回乡就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这2.26亿农民工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是难以估量的,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苦难承载了中国快速扩展的工业化和低成本的城市化。
(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所谓“农民工”,就是指进城务工的农民或者说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是一种身份与职业相结合的称谓。从农民工的定义可以看出,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身份和职业不对称的矛盾统一体、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统一体。他们在城市里从事工人的工作,可他们的户口却还在农村,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与农村的土地、婚姻、家庭、生产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自身的权益状况和生活境遇却相当悲惨,他们在城市中被人排斥,受人歧视,成为游离在城市中的“边缘人”。
1 农民工的政治身份。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只是松动并没有完全消解,因此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绝大多数是“移而不迁”,仍然保留了农民的身份,因此才形成了“民工”这一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现象。他们虽然进了城,但不是市民;虽然做了工,但不是工人。如此,他们就不能享受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他们为城市创造了巨额的财富,却被视为城市的包袱;他们为城市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健康,却只能回到乡村去治病养伤。城市把在劳动中致伤、致残、体衰病弱的农民工都退给了农村,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在民工身上却得到充分的体现。
2 农民工的经济地位。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和体制内外及社区性、功能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他们基本上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中寻求“城市剩余工作”,多从事的是城里人不屑于做的“脏”、“累”、“苦”工作,如建筑、纺织、清洁和服务等行业,大都是些技术要求不高、收入低、缺少福利保障、很少有晋升机会的就业岗位。他们付出的劳动很多,而所得到的却很少。工资已经很低了,但还常常受到企业主的恶意克扣和拖欠。有的农民工干了几个月甚至一年,到头来,企业主、包工头跑了,分文不得。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事件也越来越多。据调查,一件索要不足1000元工钱的农民工维权案件花费的总成本在10000元左右,其中农民工完成所有程序,至少需要直接支付920元,花费的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维权的成本和收益之间严重失衡,一些农民工因为维权的花费沦为乞丐。
3 农民工的社会环境。由于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社会底层的“边缘人”,他们虽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并没有融入城市;虽然在农村有着土地、家庭、血缘、亲情等联系,却和农村日益陌生日益疏离。他们大多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出租屋里,很少与城市市民来往,交往的对象主要是同乡、工友。从寻找工作,到生活互助、恋爱婚姻,乃至维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等等都是依靠乡村社会原有的血缘、地缘关系来帮助他们在城市中生存下去。他们是农村的“精英”,是家乡人羡慕和仿效的对象,但却在城市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时常遭受到来自城市和市民的歧视。由于没有社会认同感,他们往往处在一种困惑和迷茫之中,不知道自己属于哪里,既不属于工作生活的城市,也与原来的乡村日益陌生,这一点在新一代农民工身上体现得最为突出。
4 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及精神生活。有两个方面尤其值得重视:一是城市不给或难给农民工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由于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针对本地居民设置的,城市中的学校只对城市居民开放,农民工的孩子到城市无法进入当地的学校就读。农民工只好自己利用各种力量办起了“打工子弟学校”。虽然最新的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向农民工子女提供特殊的、规范的教育服务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娱乐设施提供不足。这使得一些农民工闲暇时间不知道干什么,相当多的人将时间与金钱花在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消费上。这种状况导致了农民工精神生活的空乏与越轨行为的产生。
(三)农民工受排斥的社会危害。城市主流社会对民工群体的歧视和对他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引起了民工对城市主流社会的不满,甚至在少数民工身上发展为社会仇视和社会报复。作为城市社会的弱者,民工在面对城市主流社会的剥夺和抛弃时,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他们可能通过“社会报复”来回应这个漠视和遗弃他们的社会。一是积极主动的报复,比如犯罪;二是消极被动的报复,比如自暴自弃、自甘堕落,形成一些反社会、反文化的特殊群体(卖淫者、吸毒者、欺诈性质的乞讨者、行骗者等等)。无论哪一种社会报复都将使整个社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许多市民往往将城市社会治安的恶化简单归结为大量民工的涌入,却没有深入思考他们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没有反思自己或自身所在的社会群体在民工犯罪的问题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因此,为了我们国家的高速发展与长治久安,农民工受歧视的现状必须改变。
二、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国家对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相当重视。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将“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伊始,国务院发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第1号文件,提出要“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5号文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国务院这一系列文件传递出的信号十分明确: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保障农民工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抓紧制定,尽快完善,切实贯彻落实。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只有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三、当前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的几条建议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特别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一个根本性的事实就是: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保障制度、人事制度、医疗制度等歧视性制度依旧存在,这种制度性的排斥导致了在城市中农民工制度身份只能是“二等公民”身份。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农民工的问题。
(一)真正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应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政府要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特别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二)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他们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三)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应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输入地政府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四)健全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机制。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五)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应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管理的区别,逐步取消农民成为市民的门槛。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不过,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户籍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要将附在户口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等“衍生物”,从户口簿上去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城市居民一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当前解决农民工市民待遇问题要把握好的三条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具体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大量农民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贯彻以上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突然的自我- 帖子数 : 143
注册日期 : 09-11-27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