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区域关系的法制化建设探析
关于我国区域关系的法制化建设探析
论文摘要:伴随社会转型进程加剧,我国区域关系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首先明确区域关系法制化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找到实现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正确途径。
一、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内涵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区域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我国是一个大国,更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一直十分突出。党和政府花了很大的精力试图缩小或者消除区域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一方面表现为各个区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扩大了各区域的发展的差距,而且这种趋势还处于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区域有强有弱,有大有小,彼此相连,就会发生各种关系。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发展时,各个区域不可避免的发生联系,彼此间既有积极的推动,也会有消极的摩擦和冲突,因此必须关注对区域关系的研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区域关系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整合。我国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为此要处理好下面的两个基本关系:一是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与区域内经济建设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健全区域法制乃至法治的过程,是从区域发展的各项建设中的精神方面和制度方面的建设,从而涉及到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个方面。二是法制目标与区域建设其他目标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就是要使得区域建设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
二、区域关系法制化是区域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实质上是在加强区域的法制意识,培养区域法治能力和意识,使得区域的发展有章可循。区域的发展,必须是协调的发展,而且是在法制基础上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区域关系法制环境的建设,为今后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区域关系法制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我国区域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区域的合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却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区域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做到依法规范区域建设。最后,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区域政府因利益导向而产生的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除了提供一般性的公共物品外,还提供包括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鼓励或限制区域内某种产业的发展,支持或抑制某些企业的成长等区域性政策法规均对区域优势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途径
要实现区域关系的法制化,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制定和完善区域法律体系。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域关系的政策法规。区域的协调发展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支撑,中央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协调区域合作的平衡发展,规范各类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如何从区域协调上升到国家协调,目前学界的主张大致有三种,一是主张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二是主张将“国内区域合作”入宪,为相关的立法提供宪法依据;三是主张制定区域关系单行法。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机制。主要方式有:区域内协议主体的多元化、改善行政协议的程序和完善行政协议的内容。提高行政协议缔结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除了要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外,还应重视公众或有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应尽快建立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协议更好地体现区际民意。第三是加强立法合作,减少立法冲突。区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充分交流,相互了解。及时清理和修改过时的法律。区域内各立法主体共同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精神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创新的精神,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相关法律。(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区域关系执法。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区域关系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区域关系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区域内所有公民直接利益和区域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当加快体制完善,包括明确执法队伍及执法权限,规范执法任务和内容,加强执法协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设立专门的区域执法协调管理机构,对区域合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宏观指导,解决区域成员之间、区域成员与中央政府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维护区域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区域内法律意识。区域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参与。一方面使得区域内各个主体熟悉区域关系法,了解区域关系法赋予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培育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守法意识。区域内各个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可以消除和减少违法现象,更有助于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称为制衡和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四)加大监督力度,扩展监督途径。为了保证区域内各主体始终做到依法办事,就必须加强对区域捏活动的有效监督。因此,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本身的监督部门外,还应该包括居民、中介组织和第三方等,完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的形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监督对象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他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区域合作初显成效,整体上呈稳步推进的态势,已基本形成功能各异、协作关系较密切、逐步实现经济融合的区域经济。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协商等非制度手段来推动,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协作机制等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我国的区域建设向纵深发展,真正实现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必须加强区域的法治建设,构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使目前政策型合作机制向法治型合作机制转变,通过法制的协作化,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协调化和经济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6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报告》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一、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内涵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区域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我国是一个大国,更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一直十分突出。党和政府花了很大的精力试图缩小或者消除区域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一方面表现为各个区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扩大了各区域的发展的差距,而且这种趋势还处于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区域有强有弱,有大有小,彼此相连,就会发生各种关系。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发展时,各个区域不可避免的发生联系,彼此间既有积极的推动,也会有消极的摩擦和冲突,因此必须关注对区域关系的研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区域关系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整合。我国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为此要处理好下面的两个基本关系:一是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与区域内经济建设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健全区域法制乃至法治的过程,是从区域发展的各项建设中的精神方面和制度方面的建设,从而涉及到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个方面。二是法制目标与区域建设其他目标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就是要使得区域建设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
二、区域关系法制化是区域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实质上是在加强区域的法制意识,培养区域法治能力和意识,使得区域的发展有章可循。区域的发展,必须是协调的发展,而且是在法制基础上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区域关系法制环境的建设,为今后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区域关系法制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我国区域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区域的合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却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区域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做到依法规范区域建设。最后,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区域政府因利益导向而产生的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除了提供一般性的公共物品外,还提供包括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鼓励或限制区域内某种产业的发展,支持或抑制某些企业的成长等区域性政策法规均对区域优势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途径
要实现区域关系的法制化,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制定和完善区域法律体系。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域关系的政策法规。区域的协调发展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支撑,中央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协调区域合作的平衡发展,规范各类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如何从区域协调上升到国家协调,目前学界的主张大致有三种,一是主张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二是主张将“国内区域合作”入宪,为相关的立法提供宪法依据;三是主张制定区域关系单行法。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机制。主要方式有:区域内协议主体的多元化、改善行政协议的程序和完善行政协议的内容。提高行政协议缔结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除了要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外,还应重视公众或有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应尽快建立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协议更好地体现区际民意。第三是加强立法合作,减少立法冲突。区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充分交流,相互了解。及时清理和修改过时的法律。区域内各立法主体共同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精神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创新的精神,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相关法律。(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区域关系执法。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区域关系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区域关系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区域内所有公民直接利益和区域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当加快体制完善,包括明确执法队伍及执法权限,规范执法任务和内容,加强执法协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设立专门的区域执法协调管理机构,对区域合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宏观指导,解决区域成员之间、区域成员与中央政府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维护区域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区域内法律意识。区域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参与。一方面使得区域内各个主体熟悉区域关系法,了解区域关系法赋予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培育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守法意识。区域内各个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可以消除和减少违法现象,更有助于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称为制衡和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四)加大监督力度,扩展监督途径。为了保证区域内各主体始终做到依法办事,就必须加强对区域捏活动的有效监督。因此,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本身的监督部门外,还应该包括居民、中介组织和第三方等,完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的形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监督对象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他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区域合作初显成效,整体上呈稳步推进的态势,已基本形成功能各异、协作关系较密切、逐步实现经济融合的区域经济。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协商等非制度手段来推动,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协作机制等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我国的区域建设向纵深发展,真正实现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必须加强区域的法治建设,构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使目前政策型合作机制向法治型合作机制转变,通过法制的协作化,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协调化和经济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6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报告》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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