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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执法法制化建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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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突然的自我 周五 27 十一月 2009 - 2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消防法律,是消防工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为消防执法监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对消防执法监督法制化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消防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当前消防执法监督面临的问题

1、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方面: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新的执法主体,其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对法律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知识存在一定的欠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不能准确把握、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出现法律实体和程序的不规范,造成执法的无效。

《消防法》的实施,对消防执法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只有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法律,准确、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消防法律文书方面:

法律文书的内容完整有效,对于整个执法的有效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文书如出现内容的不完整,势必造成执法的无效性。

正确实施消防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目前,消防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对违法人的讯问笔录,如仅依据违法人的陈述做出行政处罚,其证据显然不够充分。特别在适用当场处罚时,因没有讯问笔录,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实施处罚将构成处罚违法。当前,《防火检查记录》被作为处罚的证据,但其在消防执法中的证据效力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执法中的七种法定证据,而检查记录不在其中,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得采纳为证据。如果这样,消防处罚就会出现证据不足,从而引起处罚的无效性。

二、消防执法的完善与发展

1、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针对消防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的不足,举办法律知识及业务学习培训班。结合消防业务、消防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法律,编辑消防执法应用全书,作为消防执法人员的指导用书,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定期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知识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才能核发消防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从事消防执法,以此提高消防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消防法律文书的完善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完整。增加附卷联,易于归档成卷,便于备案查阅。其内容应载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即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还应载明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及方式。告知当事人于何时将罚款交于何地。法律文书的完整,保证消防执法的合法有效。

对于《防火检查记录》应作一些改动。行政执法的特有证据种类——现场笔录,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具有证据效力。我们认为,《防火检查记录》应改为《防火现场监督笔录》,其作为消防执法监督对现场实际关况的真实记载,不作任何形容与解释,以及被监督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字,使其具有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成为消防执法中的法定处罚依据,其结合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使消防处罚做到证据确凿充分,特别对于实施当场处罚,其作为违法事实的客观记载以及违法人的签名,为日后发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切实保证消防执法的合法有效。

《防火检查记录》整改意见部分,由《防火监督意见书》代替,此文书由消防执法人员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意见,作为防火指导文书。消防执法人员准确清楚的写明所提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的整改期限。一方面,有利于被监督单位从根本认识、学习消防知识,起到监督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消防法》规定对一些消防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处罚,此文书亦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明作用。

3、消防法规、办法的建立健全

《消防法》因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由各地区依实际而定。我们认为,作为《消防法》配套法规的省级法规中,在对罚款数额作出具体规定时,其制定的幅度不宜太宽,自由裁置权不宜过大。应根据具体条款分别作出规定,防止出现处罚的不适当和不严肃性。另应规定如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适用当场处罚,以得利于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突然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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